(2017)陕0825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定民初字第56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5120元由被告承担;由被告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于2017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40000元;于2017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40000元;于2017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余下欠款;案件受理费32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最后一批款项时交付,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