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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衡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衡立建设有限公司,诸追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夹塘村固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潘永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张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余姚市衡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东溪村。法定代表人:王计外,职务不详。被执行人:诸追鑫,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衡立建设有限公司、诸追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650588.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远不足清偿,且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