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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龚成兵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成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刑初58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成兵,曾用名刘虎,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2009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3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成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谷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成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14时,被告人龚成兵进入本市武侯区双楠街住户家中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0元、金戒指、金手链、金项链等物品(金饰品经鉴定价值18306元),欲离开现场时被回家的徐某某撞见。龚成兵强行逃离现场,被害人黄某及小区保安追赶但未能抓获,黄某及其母亲徐某某随即报案。同年2月23日,民警在本市金牛区红花南路将龚成兵挡获,从其暂住处扣押开锁工具、改刀等物品。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以下证据: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成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成兵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龚成兵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持异议,辩称案发时自己在大英县老家,没有到案发现场,也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14时,被害人黄某及家人回到本市武侯区双楠街,在开门的时候门锁打不开,误以为门锁坏了。黄某之父遂出门找人修锁,黄某抱着小孩到楼下车中休息,黄某母亲徐某某站在家门口等待。被告人龚成兵突然从该房间内冲出并跑下楼。徐某某随后追赶并呼救,黄某及小区保安在楼下拦截未果。经查,被害人黄某家中被盗现金人民币12000元,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链若干。经鉴定,涉案金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306元。同年2月23日,被告人龚成兵在本市金牛区红花南路其暂住地被民警挡获,并从该房间内查获开锁工具若干。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15日14时28分,被害人黄某报警称自己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的家中被盗走现金10000余元及金饰品若干;2017年2月23日公安民警在本市金牛区红花南路一间出租房挡获被告人龚成兵。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盗现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公安民警在现场未取得有价值的线索,对现场拍照固定。3.图侦大队侦查说明,证实行为人于案发后从双楠街逃至惠民街,随即乘坐一辆出租车逃至人民北路二段万达广场门口下车,换乘电瓶车途径北站东二路逃至聚源公寓门口下车改为步行后由红花南路进入小区内。从天网照片可见行为人身穿背后有白色字母图案上衣,身背棕色斜跨背包。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2月23日对成都市金牛区红花南路房进行搜查,现场扣押项链等物品、开门锁工具三根,黄色手柄改刀,刻刀,米子、旧版人民币若干、茅台酒一瓶、中华香烟一条多;同时查获棕色斜跨背包一个。5.案件照片,证实被告人龚成兵被挡获时身穿墨绿色、后背有白底深色字体的“RDR”图案的上衣,下穿黑色运动裤,配有“FREEFLY”图案,从被告人龚成兵住处查获棕色挎包一个;被告人龚成兵对上述物品进行指认。6.鉴定意见及相关票据,证实足金戒指5.045克,足金手链9.907克,足金手链5.318克,足金吊坠2.38克,足金项链7.92克,足金戒指4.39克,足金项链24.33克,总价值18306元。7.证人徐某某(小区保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7年1月15日14时,自己在双楠街61号院上班,突然听到小区在喊抓小偷,自己就朝小区看,一名中年男子朝门口跑来,身后跟着一个女的,女的边跑边喊抓小偷,男子跑到小区门口时自己伸手想抓他,但没抓住,该男子朝小区左边跑了,自己追了一段没追上,回来后听到业主说他家里被偷。男子穿墨绿色夹克,年龄30来岁,体型较瘦,头发很短,能辨认出来。证人徐某某能够辨认出被告人龚成兵。8.被害人徐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1月15日下午2点,自己和家人回到家时打不开房门,就以为是门锁坏了,自己的爱人去找开锁匠来开锁,儿子和媳妇带孙子去车上休息,自己在门口等。突然一男子从自己家打开房门冲出来往楼下跑,自己愣了一下,但很快意识到是小偷,于是跟着跑下去,边跑边喊,自己跑到楼下时,儿子说刚才跑下来的男子已经跑出小区,没有抓住。该男子身高165厘米左右,头发很短,体型较瘦,穿一件墨绿色夹克,背后好像写了几个白色英文字母,穿了条黑色裤子,背了包包。9.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7年1月15日下午2时许,自己和家人回到家,自己的母亲拿钥匙打不开房门,自己也打不开,就以为门锁坏了,自己的父亲就去叫修锁的来,自己抱娃娃到车上去睡觉,突然听到母亲喊抓贼,自己急忙朝单元门跑去,看见一个男子从楼上朝楼下跑,自己跑过去抓对方的衣服,对方把自己拉在地上朝大门跑了,家中被盗12000元,金戒指5个大约30克,金项链2条,45克,金手链2条约20克,还有一对钻戒。家中被盗的两条金项链、两条金手链、两个金戒指以及其中一条被盗项链上面的金吊坠的票据自己可以提供,现在只能找到这些票据,剩下的三个金戒指的购买票据时间久找不到了。因为当时马上过年了,放了现金12000元在家,准备过年时用,还有一家人的平时生活开销。男子穿件墨绿色登山服,光头,30来岁,偏瘦,高165厘米左右。被害人黄某能够辨认出被告人龚成兵。10.被告人龚成兵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2017年1月15日,自己在大英县老家。现在红花南街的房子是自己租的,住了有一个多月,不知道房东联系方式,从家中搜到的项链、戒指、佛珠是自己买的,有的买成几十元,在青羊宫附近地摊买的,两块手表是自己几年前买的,一块是自己用,一块自己前妻的,不知道什么牌子,没有票据。从家中搜到的200张一元面值,40张5角面值,22张2元面值,3张10元面值,4张1元面值和90个一元硬币都是平时买的或存的,硬币是打赌博机赢的。各种开锁工具是原来坐牢之前偷东西用的工具,准备留在身边帮别人开锁,挣点钱生活。警察挡获自己时穿的墨绿色夹色,背后有“RDR”字样,黑色运动裤是我自己的,2016年入冬时买的。当庭辩解与前述内容一致,但态度极为恶劣。11.被告人龚成兵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龚成兵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3日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月1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成兵如户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8306元的金饰品和现金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龚成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成兵辩称案发时自己在大英县,没有出现在现场的辩解意见与在案证据被害人黄某和证人徐某某的指认,图像侦查资料以及被告人龚成兵的行走路线与其暂住地址的一致性均不符,结合从被告人龚成兵的住处查获的衣服、挎包等物品均指向案发时行为人即是被告人龚成兵,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龚成兵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成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3至2019年8月22日。)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龚成兵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黄某,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施洪波人民陪审员  王世伟人民陪审员  周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蒲凌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