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294喻雄伟与百发动力(无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雄伟,百发动力(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初4294号原告:喻雄伟,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慧,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发动力(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安泰三路972号。法定代表人:张朝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该公司员工。原告喻雄伟诉被告百发动力(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发动力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雄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慧、被告百发动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雄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3200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10年9月7日进入无锡百发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发电机公司)工作,后于2015年8月1日起至百发动力公司工作,岗位为管理类工作,每月工资3600元,且约定工龄并入计算。2016年6月16日,百发动力公司以其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被告百发动力公司辩称,不存在违法解除,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原告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经过合法解聘程序解聘喻雄伟。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7日,喻雄伟与百发电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百发电机公司实际工作。2015年8月11日,喻雄伟又与百发动力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载明工作起始时间为2010年9月7日(含原其在百发电机公司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无锡,月工资3600元;关于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百发动力公司安排其在管理类岗位工作,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其工作岗位。百发动力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制订了员工手册,经百发动力公司工会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发放,喻雄伟在发放纪录上签字。2015年8月11日的劳动合同亦载明:“本合同附件包括:员工手册、公司政策、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如有)、竞业限制协议(如有)等。”喻雄伟在合同下方签字。员工手册第五大项奖惩条例中(三)奖惩类别及处理方式项下序号17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分配、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上级交办之事有延误或敷衍行事”处理方式为记大过;第30条规定“自入公司之日起累计被警告4次(含)以上、或记小过3次(含)以上、或记大过(含)2次以上者”处理方式为无偿解聘。2016年6月2日,百发动力公司质管部召开会议,决定将喻雄伟所从事的质管部生产过程检验工作职能并入质管部测试班,喻雄伟的工作地点主要在测试班,直接向测试班班长江振华汇报工作。喻雄伟接到上述调动通知后不同意公司安排,亦未按要求向测试班班长汇报工作。2016年6月13日,测试班班长向质管部部长陆剑锋书面报告称喻雄伟一直未去测试班报到。当日,行政部工作人员及工会代表就喻雄伟上述工作情况召开会议,决定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对喻雄伟记大过一次,工会代表在处理决定书上载明:工会已参与此决定书的送达,喻雄伟已收到此决定,未签字。2016年6月16日,喻雄伟仍未至测试班报到,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经测试班班长书面汇报及工会人员、行政人员、测试班人员开会后,决定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对喻雄伟再次记大过并无偿解聘。工会代表及测试班班长向喻雄伟送达了相关“违纪解聘通知书”。质管部部长陆剑锋在劳动仲裁委笔录中陈述:喻雄伟在6月2日至6月13日期间在闲逛,相关工作由陆剑锋代为完成。喻雄伟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600元。喻雄伟即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百发动力公司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47600元。仲裁委于2016年10月16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对喻雄伟的仲裁请求终结仲裁审理。喻雄伟遂诉至本院。诉讼中,喻雄伟申请对员工手册回执单上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百发动力员工手册》中‘员工申明’页‘喻雄伟’签名与提供的喻雄伟字迹样本为同一人书写”。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签收回执、鉴定报告、奖惩建议表、会议记录、处理决定、仲裁决定书、仲裁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百发动力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并已通知劳动者,其中第17条、第30条的相关规定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喻雄伟确实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分配、不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形,百发动力公司就相关问题找喻雄伟谈话无果,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以此为由两次记大过并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现喻雄伟要求确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且由百发动力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喻雄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010元由喻雄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晓敏人民陪审员 曹梦云人民陪审员 周锡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方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