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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国友与赵乌吉乐、乌力吉门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友,赵乌吉乐,乌力吉门德,吉日木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642号原告孙国友,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赵乌吉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乌力吉门德,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吉日木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孙国友诉赵乌吉乐、乌力吉门德、吉日木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孙国友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吉日木吐的起诉。本院认为,孙国友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国友撤回对吉日木吐的起诉。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