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国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国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022号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7577704X),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辉,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黄国升,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处理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范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