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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冯伟华与张双锤、李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华,张双锤,李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801号原告:冯伟华,男,生于1986年2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双锤,男,生于1969年4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李金国,男,生于1979年2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华与被告张双锤、李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双锤、李金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伟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双锤、李金国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华撤回对被告张双锤、李金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伟华负担。审 判 长  孙彦伟审 判 员  杜雪霞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苑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