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诉汉中市金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汉中市金河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汉中市金河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与汉中市金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02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汉中市金河投资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750000元及起诉的利息金额291145.83元;2、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34635.42元;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计算。4、负担本案受理费933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2812元;以上已经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1097928.25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汉中市金河投资有限公司无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产品等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汉中市金河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汉台区天汉路以北、东一环路以西商业办公楼-1至13层房产一宗(所有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207**号)、对该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予以冻结限制、并将被执行人汉中市金河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且被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保全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上述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02执3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