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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亦斐诉被告何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亦斐,何明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353号原告徐亦斐,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陕西省子长县栾家坪乡徐家洼村民委员会68号。被告何明成,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四咀村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亦斐诉被告何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原告徐亦斐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原告徐亦斐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行为已表明放弃了对自己实体权利的主张,可以按撤诉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38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徐亦斐负担1269元。审判员 :白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高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