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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凯与冯兹群公正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凯,冯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李凯,女,1983年07月11日出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冯兹群,男,1955年07月27日出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凯与被执行人冯兹群公正债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公证处(2016)吉通证执字第4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俊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