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凯与冯兹群公正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凯,冯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李凯,女,1983年07月11日出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冯兹群,男,1955年07月27日出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凯与被执行人冯兹群公正债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公证处(2016)吉通证执字第4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俊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