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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孟庆华与张斌、张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华,张斌,张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华,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张斌,男,1967年11月24日生,满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张巍,女,46岁,满族,通化县果松镇宏信研磨材有限公司工人,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孟庆华与张斌、张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通安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延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