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梅与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张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梅,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742号原告:韩梅,女,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鹏程,北京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XX,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涛,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韩梅与被告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张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梅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进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梅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已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梅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梅承担。审判员 胡进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