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西安市碑林区歌神餐饮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西安市碑林区歌神餐饮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73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棕铧,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震东,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歌神餐饮娱乐城,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号李家村购物中心负*层。(经营者:曾明,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黄康街社区*组)。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歌神餐饮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1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95.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高 伟代理审判员 郑 蓉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