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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敖特根、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敖特根,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9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锡林路西蒙医院对面。负责人:张志翔,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玮,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敖特根,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丽景豪庭6-301室。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汇景街南宏达市场内。法定代表人:任玉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玲,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与敖特根、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敖特更名下有轿车两辆,申请执行人均放弃执行,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人、限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