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2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孟林、黄玉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孟林,黄玉成,闻敬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孟林,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黄玉成,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闻敬凤,女,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孟林与被执行人黄玉成、闻敬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玉成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玉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4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