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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华盛装饰设计工作室与苏洁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华盛装饰设计工作室,苏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370号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华盛装饰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139-2号。经营者:刘友江,住威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华,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露露,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洁明,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了(2017)鲁1092民初64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的财产,现因原告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海上城2号706室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