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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阳县三品香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与陈焕鲁、陈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三品香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陈焕鲁,陈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551号原告:平阳县三品香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梅源社区前街28号。法定代表人:陈培璇,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挑,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焕鲁,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陈标亮,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三品香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与被告陈焕鲁、陈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平阳县三品香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焕鲁、陈标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阳县三品香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焕鲁、陈标亮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阳县三品香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撤回对被告陈焕鲁、陈标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0元,由平阳县三品香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