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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卢小涛、刘源长等聚众斗殴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刑初204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小涛,男,1983年5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定州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脱保在逃。辩护人赵艳艳,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世元、卢小涛、时映文、刘源长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多次传唤被告人卢小涛到庭应诉,均未能传唤到案,我院已建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卢小涛上网追逃,将其缉拿归案。同时,为��证本案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卢小涛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吕海菲人民陪审员  李克英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