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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9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青县支行与仁青措姆、巴桑扎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青县支行,仁某某某,巴某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巴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9民初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青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吉某,男、藏族,系该行行长。被告:仁某某某,女,1974年9月8日出生,藏族,牧民,西藏巴青县拉西镇12村人,现住西藏巴青县拉西镇12村,身份证号码为542429197409080020。被告:巴某某某,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藏族,个体工商户,西藏巴青县人,现住西藏巴青县县城,身份证号码为542429197205280012。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青县支行(以下简称:巴青县支行)诉被告仁某某某、巴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巴青县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青县支行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青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41元,减半收取计222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青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次仁布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次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