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牛慧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牛慧清,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住所地北海市。负责人:冯丰,行长。被执行人牛慧清、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被执行人王博,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与被执行人牛慧清、王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5)银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桂0503执26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博名下位于北海市浙江东路8号中兴金海湾38幢房地产【北国用(2012)字第B39107号、北房权证(2011)字第0148**号】现因被执行人牛慧清、王博于2017年7月3日已自动按生效的(2015)银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义务,将本案欠款本金1744076.97元及利息偿还原告,并于2017年7月7日支付了本案执行费19841元。为此,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博名下上述房地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被执行人王博名下位于北海市浙江东路8号中兴金海湾38幢房地产【北国用(2012)字第B39107号、北房权证(2011)字第014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