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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静与李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李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128号之一原告:陈静,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李明勇,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陈静与被告李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 判 长  余 燕人民陪审员  蔡明华人民陪审员  陈永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