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静与李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李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128号之一原告:陈静,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李明勇,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陈静与被告李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 判 长 余 燕人民陪审员 蔡明华人民陪审员 陈永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