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房崇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李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崇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李洪涛,淄博欧重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425号原告:房崇洪,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东路**号。负责人:陈英,经理。被告:李洪涛,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被告:淄博欧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河路娄子村北。负责人:张云刚,经理。原告房崇洪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李洪涛、淄博欧重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房崇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崇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房崇洪负担。审 判 员 褚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助理审判员 冯 毅书 记 员 班金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