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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金林与高国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林,高国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953号原告郑金林。被告高国保。原告郑金林与被告高国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郑金林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金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郑金林负担。审 判 长  成 勇人民陪审员  武旭飞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