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金林与高国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林,高国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953号原告郑金林。被告高国保。原告郑金林与被告高国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郑金林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金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郑金林负担。审 判 长 成 勇人民陪审员 武旭飞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