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秀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计生,赵秀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723号自诉人李计生,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人赵秀青,女,1965年8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自诉人李计生以被告人赵秀青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赵秀青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秀青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秀青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李计生自愿申请撤回对赵秀青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计生撤回对被告人赵秀青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