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乌仁其木格与础鲁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仁其木格,础鲁巴特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937号原告:乌仁其木格,女,1950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础鲁巴特尔,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乌仁其木格与被告础鲁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乌仁其木格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仁其木格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仁其木格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乌仁其木格负担。审 判 长 查 娜审 判 员 德 钦人民陪审员 格 日 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格日乐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