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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乌仁其木格与础鲁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仁其木格,础鲁巴特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937号原告:乌仁其木格,女,1950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础鲁巴特尔,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乌仁其木格与被告础鲁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乌仁其木格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仁其木格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仁其木格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乌仁其木格负担。审 判 长 查  娜审 判 员 德  钦人民陪审员 格 日 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格日乐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