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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仁兴、王占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仁兴,王占德,孙洪山,赵铁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3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仁兴。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禄,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占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洪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铁环。再审申请人陈仁兴因与被申请人王占德、孙洪山、赵铁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2民终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仁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陈召坤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