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仁兴、王占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仁兴,王占德,孙洪山,赵铁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3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仁兴。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禄,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占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洪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铁环。再审申请人陈仁兴因与被申请人王占德、孙洪山、赵铁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2民终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仁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陈召坤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