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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玉凤申请执行阎绍富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凤,阎绍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胡玉凤。被执行人阎绍富。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14242元,案件受理费288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闫鹏飞代为阎绍富给付申请执行人胡玉凤各项费用合计1475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