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邹某与安化县梅城镇皮井煤矿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安化县梅城镇皮井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345号原告:邹某,男,1973年1月6日出生,住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兴,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安化县梅城镇皮井煤矿,住所地安化县梅城镇清水村。法定代表人:毛应先,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武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邹某与被告安化县梅城镇皮井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谌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