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绿园区西新镇同心村小隋社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华,长春市绿园区同心村村民委员会,孙和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239号原告:张玉华,女,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绿园区同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红领巾街与奔驰路交汇。负责人:满晓光,书记。被告:孙和,男,193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与被告长春市绿园区同心村村民委员会、孙和承包地征用补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