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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龚秀英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秀英,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457号原告:龚秀英,女,汉族,1961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辉(曾用名王景秀),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龚秀英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龚秀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龚秀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