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俞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徐某,傅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215号申请人:俞某,女,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徐某,男,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傅某,女,196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人俞某与被申请人徐某、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俞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某、傅某的拆迁补偿款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俞某以其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东路北侧的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霍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某、傅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原斧头厂的拆迁补偿款135000元。二、查封申请人俞某位于霍山县北侧的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霍字第××号)。三、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庆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