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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璩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璩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937号原告:丁某,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某,女,1972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璩某,女,1996年2月14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张某、璩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诉讼材料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或交纳公告费,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建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