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书江与彭春玲、乔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江,彭春玲,乔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3313号原告:吴书江,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生,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朱庆祥、韦建,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彭春玲,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乔伍,男,汉族,1968年7月3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吴书江与被告彭春玲、乔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吴书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书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吴书江负担。审判员 邹存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启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