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凯加布艺有限公司与杨阳游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加布艺有限公司,杨阳,游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107号原告:重庆凯加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8号叠彩城二期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2262XG。法定代表人:张家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万华,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阳,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游静,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石亮金,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重庆凯加布艺有限公司与杨阳、游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加布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加布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0.00元,减半收取3130.00元,由原告重庆凯加布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