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曲福明与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福明,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曲福明,男,1956年8月1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组。被执行人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文福,系下解放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福明与被执行人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219.12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并收取执行费5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振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永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