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斌与镇江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斌,镇江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东海,周亭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财保18号申请人:朱斌,男,住镇江市。被申请人:镇江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382号401室。法定代表人:周亭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382号401室。法定代表人:周东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周东海,男,汉族,住镇江市中山。被申请人:周亭宇,男,汉族,住镇江市。申请人朱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镇江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东海、周亭宇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含其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镇江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东海、周亭宇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其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二、查封担保人赵晖位于镇江市桃花坞新村一区3号馨海家园1幢第1层107室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