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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颖、梁怀与赵树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怀,梁颖,赵树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怀,女,1956年12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颖,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树森,男,1951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梁怀、梁颖因与被上诉人赵树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怀、梁颖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梁怀、梁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娟审 判 员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