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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本军与被执行人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本军,周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郭本军,男,汉族,住虎林市杨岗镇。被执行人周福,男,汉族,住虎林市杨岗镇。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本军与被执行人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