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姚安县百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与赵进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安县百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赵进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5民初446号原告:姚安县百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姚安县栋川镇南永连接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0776213580。法定代表人:张玉权,汽车修理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江,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进勇,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原告姚安县百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诉被告赵进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姚安县百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和解。故原告姚安县百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的撤诉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安县百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安县百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李国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