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淑群、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淑群,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069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德建,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洪英,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淑群,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金科大厦。负责人吴绍坤,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方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淑群、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化恕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