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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素芹申请执行丁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芹,丁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素芹,女,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丁保卫,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郭素芹与丁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标的款1000元,对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五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世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