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素芹申请执行丁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芹,丁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素芹,女,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丁保卫,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郭素芹与丁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标的款1000元,对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五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世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