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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彭勇、周刚申请执行四川船城恒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勇,周刚,四川船城恒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勇。申请执行人:周刚。被执行人:四川船城恒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记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责令履行给付租赁费等305064.16元、诉讼费3651元、执行费4476元的义务。为了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船城恒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收入予以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