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205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8年2月25日生,住淮滨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83年5月4日生,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振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