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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205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8年2月25日生,住淮滨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83年5月4日生,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振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