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倪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xx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1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xx。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为了抢种土地,刘xx(已判决)唆使和组织黄x(已判决)、李xx(已判决)、王xx(已判决)、张xx(已判决)、张x甲(已判决)、潘xx(已判决)、刘xx(已判决)、高xx(已判决)、高xx(已判决)、李xx(已判决)、张xx(已判决)、被告人倪xx开四轮车带犁铧到被害人周xx种植的玉米地豁地,造成周xx178.25亩玉米青苗被毁坏。经甘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5504.0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倪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倪xx的户籍证明、土地承包合同、收款凭证、刑事判决书;证人刘xx、李xx、张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xx的陈述;被告人倪xx的供述和辩解;玉米青苗损失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xx毁坏已种植的耕地,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系共同犯罪,因刘xx组织、唆使他人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系主犯,倪xx受他人唆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倪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倪xx已与被害人周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倪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齐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迪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