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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张建刚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64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刚,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北留智镇常庄科西村。被执行人李秀生,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北留智镇常庄科东村。申请执行人张建刚与被执行人李秀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4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35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2017)冀1127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643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