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赵丽斯与茂名市房产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斯,茂名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2058号原告:赵丽斯,女,195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志殷(系赵丽斯的儿子),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茂名市房产管理局,地址:茂名市光华南路18号。法人代表:邵杭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清,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韦露,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丽斯诉被告茂名市房产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赵丽斯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丽斯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斯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赵丽斯已预交),由原告赵丽斯负担。审 判 员 萧伟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磊书 记 员 丁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