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执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安福与刘继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刘继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安福,男,彝族,1973年12月18日生,贵州省赫章县人,住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刘继彬,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生,重庆市璧山县人,住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安福与被执行人刘继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4227元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12民初8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