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石孩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石孩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1刑初378号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石孩,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修武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石孩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三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石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李石孩以给猪治病为由擅自在修武县云台山镇西沟村大树底自然村村西南自家人口地播撒罂粟种子种植罂粟。2017年5月12日,修武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对林区巡逻时发现该罂粟已开花,遂依法予以铲除。经鉴定,被告人李石孩所种植的植物属种为毒品原植物罂粟,株数为819株。案发后,被告人李石孩接办��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该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石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提请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石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1.证人李某证言,李石孩人口地所种植的罂粟经清点共819株;2.被告人李石孩供述,大概2016年10月中旬,其在自家人口地种植了一些大烟植物(罂粟),给猪治痢疾用,后来被林业局民警发现,清点后共819株,并都铲除了;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修林刑鉴字[2017]000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石孩所种植物属种为罂粟,株数819株;5.户籍证明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且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石孩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石孩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石孩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苗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