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712海安县大江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南通阿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吴家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县大江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南通阿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吴家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712号原告:海安县大江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泰宁村第三工业园区48号。法定代表人:谢江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劲松,男,海安县大江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南通阿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桃坞路89号莘园大厦202室。法定代表人:吴家书。被告:吴家书,男,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海安县大江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阿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吴家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并于2017年4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海安县大江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海安县大江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55元,减半收取计1427.5元。审 判 长 叶 菁代理审判员 姚 雷人民陪审员 周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修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