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陶庆尧、李学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庆尧,李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陶庆尧,男,1953年6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学军,男,1962年5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惠民,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定远县,再审申请人陶庆尧因与被申请人李学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陶庆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董乃康审判员  蔡太传审判员  闫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